北海市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经营管理,预防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建筑火灾,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是指利用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当符合《导则》范围规定的情形时,从其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m2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
本规定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非本市特点的传统建筑。
第四条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但应当主动落实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向旅游和消防主管部门做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承诺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旅游和消防主管部门应对其登记备查。
已经投入使用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建筑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达不到《导则》要求的,应尽快按《导则》标准措施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历史建筑改造为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应遵守历史建筑保护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消防内容纳入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明确当地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准入方式和流程,完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和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督促指导基层消防组织优化监督管理模式,督促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夯实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火灾防控基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联合消防安全检查。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消防部门依法指导开展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城乡建设、空间规划、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督促当地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定期将登记情况报送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章 消防基础设施要求
第九条设有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设有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室外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
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 m3,当村镇内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 m3,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合建方式。
第十一条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相对集中的区域,名镇、名村,设立景区的传统村落,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有条件的可采用安装智慧消防设备、搭建智慧消防监控平台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一)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二)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m2;
(三)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四)应设置采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可选用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每25 m2应至少配备一具2 kg灭火器,缺水地区应当适当增加灭火器配置数量,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应不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应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六)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在床头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七)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八)配电箱应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施,宜在配电箱安装智慧式安全用电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电流过载、线缆温度、剩余电流等参数;
(九)疏散通道及楼梯间宜设置消防卷盘。
第十三条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第十四条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 h;
(二)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 m。
(三)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五条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
(二)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 h;
(三)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 m;
(四)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六条柱、梁、楼板等任意一种为可燃材料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3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m2;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m2;
(二)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 m。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一)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 m;
(二)建筑不超过三层,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 m2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
(三)建筑不超过三层,耐火等级为三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 m2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的;
(四)建筑不超过两层,耐火等级为四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 m2且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的。
第十八条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第十九条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开设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逃生窗,且便于疏散逃生。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1.0 m,净宽度不宜小于0.8 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 m;当建筑建设于1949年以前,窗户净高度不小于0.8 m,净宽度不小于0.5 m。
第二十条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 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 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设置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二十二条具备条件的砖木结构、木结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建筑可适当进行阻燃处理,以提高主要建筑构件耐火能力。
第二十三条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应满足0.5 h需求,当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不满足0.025 mpa时,应设置增压泵。当建筑建设于1949年以前,设置简易喷淋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室外轻便消防水龙,宜安装智慧消防水压、水位监测传感装置。
第二十四条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应当在可燃气体或液体储罐、可燃物堆放场地、停车场等场所,以及临近山林、草场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警示标志。在消防设施设置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或防火公约。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每日昼夜应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检,人流密度较大时,应当加强巡查检查频次,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不得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 m范围内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并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 m的实体墙进行分隔。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
第三十条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安全合理的室外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
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第三十一条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第三十二条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客房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加热设备电源插头。用电取暖时,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 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 W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 W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第三十四条电动车严禁在室内或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和充电。电动车充电应符合用电安全要求,严禁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并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灶具与气瓶距离应在0.5 m以上,进气管长度有1 m左右为宜,气瓶不应放置在灶具的下方,灶具周围安全距离应大于15 c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
第三十六条严禁超量灌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第三十七条燃气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通风处(平衡式热水器除外),且安装排烟管伸出室外,安装、整改和验收必须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的要求。并使用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瓶装液化气或管道燃气。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五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时,指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营业期间严禁施工。
第四十条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经营者应当要求施工方负责人指定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配齐相应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使用、维护方法,扑救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警程序和方法等。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室外临时存放的材料应分类成垛堆放,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2 m,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剩料。
在室内使用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时,如油漆等,应保持通风、严禁明火、采用防静电措施。
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严禁动火作业:
(一)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
(二)周围的可燃易燃杂物未清除;
(三)附近固定可燃物未采取防护措施;
(四)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彻底;
(五)受热膨胀、变形或破损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险;
(六)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排除火灾爆炸危险;
(七)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
(八)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
(二)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火灾危险,应立即停止动火;
(四)风力达到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五)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及时扑救并疏散人员。
第四十四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完全熄灭,施工人员应留守现场至少30分钟。
第四十五条施工中,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并应及时更换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60 W以下的普通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 m,高热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5 m。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动用明火时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等内容。
施工现场应做好临时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及时维修和更换失效、损坏的消防设施。
第四十七条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六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群防群治力量的作用,利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等制度措施,成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有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明晰消防监管责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联合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九条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业主应当与经营者通过签订相关协议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二)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第五十条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五十一条鼓励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相对集中的区域,名镇、名村、设立景区的传统村落,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行业协会、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确有困难的,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经营管理,预防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建筑火灾,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是指利用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当符合《导则》范围规定的情形时,从其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m2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
本规定不适用于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非本市特点的传统建筑。
第四条防火改造措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但应当主动落实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向旅游和消防主管部门做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承诺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旅游和消防主管部门应对其登记备查。
已经投入使用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建筑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达不到《导则》要求的,应尽快按《导则》标准措施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历史建筑改造为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应遵守历史建筑保护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消防内容纳入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明确当地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准入方式和流程,完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和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督促指导基层消防组织优化监督管理模式,督促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夯实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火灾防控基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联合消防安全检查。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消防部门依法指导开展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城乡建设、空间规划、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督促当地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定期将登记情况报送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章 消防基础设施要求
第九条设有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设有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村镇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室外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
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村镇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 m3,当村镇内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 m3,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合建方式。
第十一条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相对集中的区域,名镇、名村,设立景区的传统村落,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有条件的可采用安装智慧消防设备、搭建智慧消防监控平台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一)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二)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m2;
(三)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四)应设置采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可选用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每25 m2应至少配备一具2 kg灭火器,缺水地区应当适当增加灭火器配置数量,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应不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应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六)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在床头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七)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八)配电箱应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施,宜在配电箱安装智慧式安全用电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电流过载、线缆温度、剩余电流等参数;
(九)疏散通道及楼梯间宜设置消防卷盘。
第十三条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第十四条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 h;
(二)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 m。
(三)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五条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
(二)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 h;
(三)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 m;
(四)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六条柱、梁、楼板等任意一种为可燃材料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3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m2;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m2;
(二)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 m。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一)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 m;
(二)建筑不超过三层,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 m2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
(三)建筑不超过三层,耐火等级为三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 m2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的;
(四)建筑不超过两层,耐火等级为四级,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 m2且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的。
第十八条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第十九条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开设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逃生窗,且便于疏散逃生。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1.0 m,净宽度不宜小于0.8 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 m;当建筑建设于1949年以前,窗户净高度不小于0.8 m,净宽度不小于0.5 m。
第二十条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 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 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设置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二十二条具备条件的砖木结构、木结构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建筑可适当进行阻燃处理,以提高主要建筑构件耐火能力。
第二十三条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应满足0.5 h需求,当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不满足0.025 mpa时,应设置增压泵。当建筑建设于1949年以前,设置简易喷淋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室外轻便消防水龙,宜安装智慧消防水压、水位监测传感装置。
第二十四条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应当在可燃气体或液体储罐、可燃物堆放场地、停车场等场所,以及临近山林、草场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警示标志。在消防设施设置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或防火公约。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每日昼夜应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检,人流密度较大时,应当加强巡查检查频次,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八条不得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 m范围内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并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 m的实体墙进行分隔。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
第三十条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安全合理的室外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
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第三十一条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第三十二条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客房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内使用电加热设备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停电后应拔掉电加热设备电源插头。用电取暖时,应选用具备超温自动关闭功能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 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 W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 W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第三十四条电动车严禁在室内或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和充电。电动车充电应符合用电安全要求,严禁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并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灶具与气瓶距离应在0.5 m以上,进气管长度有1 m左右为宜,气瓶不应放置在灶具的下方,灶具周围安全距离应大于15 c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
第三十六条严禁超量灌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第三十七条燃气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通风处(平衡式热水器除外),且安装排烟管伸出室外,安装、整改和验收必须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的要求。并使用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瓶装液化气或管道燃气。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五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时,指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营业期间严禁施工。
第四十条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经营者应当要求施工方负责人指定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配齐相应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使用、维护方法,扑救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警程序和方法等。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室外临时存放的材料应分类成垛堆放,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2 m,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剩料。
在室内使用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时,如油漆等,应保持通风、严禁明火、采用防静电措施。
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严禁动火作业:
(一)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
(二)周围的可燃易燃杂物未清除;
(三)附近固定可燃物未采取防护措施;
(四)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彻底;
(五)受热膨胀、变形或破损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险;
(六)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排除火灾爆炸危险;
(七)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
(八)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
(二)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火灾危险,应立即停止动火;
(四)风力达到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五)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及时扑救并疏散人员。
第四十四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完全熄灭,施工人员应留守现场至少30分钟。
第四十五条施工中,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并应及时更换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60 W以下的普通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 m,高热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5 m。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动用明火时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等内容。
施工现场应做好临时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及时维修和更换失效、损坏的消防设施。
第四十七条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六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群防群治力量的作用,利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等制度措施,成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有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明晰消防监管责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联合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九条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业主应当与经营者通过签订相关协议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二)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第五十条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五十一条鼓励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相对集中的区域,名镇、名村、设立景区的传统村落,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小型旅游住宿场所(民宿)的行业协会、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确有困难的,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